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共同配送车辆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9-05 11:34:12 作者:通知公告 浏览次数:
济商务字〔2016〕63号
各县(市)区及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邮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现将《济南市城市共同配送车辆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365网址导航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济南市邮政管理局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济南市邮政管理局
2016年9月1日
济南市城市共同配送车辆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济南市城市共同配送车辆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我市经济新动力,健全共同配送体系,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环境,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35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 共同配送车辆要求
第二条 共同配送车辆指依法登记的物流快递企业及个人所属的核定载质量2吨以下四轮载货汽车。
车辆符合各项技术安全指标,采用封闭、厢式装置,实行无裸露配送运输。
第三条 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配送车辆,必须配备全程温控车载设备。
第四条 在共同配送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为干线及支线运输的车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配或升级为指定技术标准的GPS定位系统,定位系统预留位置数据输出接口。
车辆符合各项技术安全指标,采用封闭、厢式装置,实行无裸露配送运输。
第三条 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配送车辆,必须配备全程温控车载设备。
第四条 在共同配送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为干线及支线运输的车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配或升级为指定技术标准的GPS定位系统,定位系统预留位置数据输出接口。
第三章 共同配送车辆管理
第五条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个人,自行登录共同配送车辆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申请。
第五条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个人,自行登录共同配送车辆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申请。
第六条 备案信息经各联合审批单位审核通过后,车辆所属单位通过共同配送车辆信息管理系统自助下载、印刷带有车辆二维码信息的“共同配送”统一标识,并按照系统示例要求粘贴在车辆指定位置。
第七条 车辆保持整洁,外观完好,在车辆显眼位置喷涂企业名称、服务电话。
第八条 备案信息有效期为12个月,到期前一个月,在共同配送车辆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自助在线年审。
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未取得共同配送许可,擅自从事该项活动的企业及个人,按照职责依法加强管理。
第十条 共同配送的车辆标识仅限于配送运输活动使用,严禁伪造、倒卖、转借、转租、转让和用于其他目的。
第七条 车辆保持整洁,外观完好,在车辆显眼位置喷涂企业名称、服务电话。
第八条 备案信息有效期为12个月,到期前一个月,在共同配送车辆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自助在线年审。
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未取得共同配送许可,擅自从事该项活动的企业及个人,按照职责依法加强管理。
第十条 共同配送的车辆标识仅限于配送运输活动使用,严禁伪造、倒卖、转借、转租、转让和用于其他目的。
第四章 共同配送车辆通行
第十一条 共同配送车辆应当办理《市区道路通行证》,在确保安全和不妨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可以在我市禁行路段和时段(不包括单行、禁左转、禁直行等路段)通行、临时停靠装卸货物。
确需在道路禁停地段(黄色网格标线和人行横道线除外)停车作业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短时停车,停车作业期间驾驶人不得离开驾驶室,遇有执勤交警要求驶离的,配送车辆应当立即驶离。
用作快递配送的车辆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扣留的,车载快件不得扣押,须由快递企业安排其他车辆代为投递。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程度,结合配送运输物资等情况,实行差异化的数量和时段动态通行管控,备案车辆服从共同配送车辆信息管理系统的路况调度通知。
确需在道路禁停地段(黄色网格标线和人行横道线除外)停车作业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短时停车,停车作业期间驾驶人不得离开驾驶室,遇有执勤交警要求驶离的,配送车辆应当立即驶离。
用作快递配送的车辆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扣留的,车载快件不得扣押,须由快递企业安排其他车辆代为投递。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程度,结合配送运输物资等情况,实行差异化的数量和时段动态通行管控,备案车辆服从共同配送车辆信息管理系统的路况调度通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解释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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