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网址导航机关工作人员看病须知
发表时间:2011-09-21 10:45:19 作者:通知公告 浏览次数:
根据济南市机关工作人员就医实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就医,现将我局有关规定说明如下:1、工作人员看病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就医时,可持公费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不得在外就医或自行购药。如需转院,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大夫同意并开具转诊单后方可到转诊医院就诊;如遇急诊,需到县区级以上卫生系统内医院就诊,不得到部队、武警、公安及私立医院就诊,否则医疗费用自理。
2、住院费垫付规定:离休干部就医实行记账管理。退休人员、离岗人员、在职人员因病住院需要垫付住院费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自费药除外),先由个人进行垫付,超出部分由单位按程序、规定垫付。
3、医药费报销规定: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机关工作人员要将当年发生的医药费单据交到离退休干部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的需提供转诊单,住院的需提供转诊单及住院费用明细单;急诊需提供急诊病历,单据上要加盖急诊章),由离退休干部局负责对单据进行登记、汇总,报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局财务发放。超过时限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不给予受理审核报销(切记)。
离退休干部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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