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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网址导航关于转发《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7-12 10:28:31   作者:规范性文件   浏览次数:
 济商务字〔2018〕42号

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365网址导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济商务字〔2017〕2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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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26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济府法发〔2017〕1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法规处(室),各县(区)法制办:
        为加强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我们制定了《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提高部门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延期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机关应当通过编制部门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相近的,应当归并考虑。
制定机关应当将当年到期的,以及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列入年度制定计划。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拟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制度、拟采取的措施等实质内容。
上位法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机关应当对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的有效措施以及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和论证。
调研和论证可以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
        第五条  起草涉及重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或者内容重大、复杂、紧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市法制办可以提前介入,深入调研论证。
        第六条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制定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7日,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对外公开。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权的,制定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签。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应当由牵头部门组织会签。
        第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对征求意见、会签中收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确定是否予以采纳并提出理由,形成采纳情况说明,反馈各征求意见对象。
         第十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第十一条  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初审,对送审稿电子版作出批注,注明主要条款的制定依据和背景,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签署。
        第十三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 起草过程(包括征求意见、会签情况的说明);
  • 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 主要内容说明;
  • 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第十四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送审函一份;
  • 送审稿一份,附批注电子版;
  • 起草说明一份;
  • 合法性初审报告一份;
  • 集体讨论记录复印件一份;
  • 公开征求意见网页截图一份;
  • 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提交会议纪要或者听证笔录复印件一份;
  • 会签有关部门的,提交会签单复印件一份;
  • 制定依据目录。
        内容涉及公平竞争的,还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并直接提请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后,径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送审时,提交本规定 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九)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后有下列情形的,制定机关应当补正程序、进行修改后重新送审:
         1、应当履行的程序没有履行的;
         2、合法性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问题的;
         3、有关机关对草案的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第十七条  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制定 机关送审规范性文件,应当保障市法制办的审查时间。
        第十八条  制定机关自收到市法制办出具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应当重新送审。确有特殊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市法制办。
        第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之日起2日内将电子版报市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在政府网站公布应配发政策解读),并在10日内将正式文本2份报市法制办备案,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进行网上报备。
制定机关印发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首页版心左上角以三号黑体标注登记号。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自动失效。
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修改、废止以及失效的决定,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拟继续有效或者因管理部门名称变化或者职责调整等,拟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市法制办提出延期或者修改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送审函一份;
  • 送审稿一份,附批注电子版;
  • 评估报告一份;
  • 合法性初审报告一份;
  • 集体讨论记录复印件一份;
  • 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提交会议纪要或者听证笔录复印件一份;
  • 会签有关部门的,提交会签单复印件一份;
  • 制定依据目录。
        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实质修改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程序,在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报送市法制办审查。
        第二十四条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时,制定机关应当对现行规范同类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意见。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制定、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后,制定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对有关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不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规定制发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收到市法制办的告知函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县(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
废止、延期和备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